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34)
2.对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属于上面的情况但是却已经修建完了建设项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建设单位经常会以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以支持 。
上面的违反行为并不提倡,为了限制此类行为的出现,《解释》第四条同时作作出了下面的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请求:
(1)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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