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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精讲: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12-03-31 09:50: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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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建设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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