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
更新时间:2015-02-04 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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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
编号:
| 姓名 | 省份 | 聘用企业 名 称 |
|||||||
|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 资格证书编号 |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 核 情 况 | 审 查 依 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 (十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十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十六)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审查 结果 |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 ||||||||
| (一) | 申请表 |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 |||||||
|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 |||||||||
|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 |||||||||
| (二) | 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 |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 ||||||||
| (四) |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五) | 审 核 结 论 | □ 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 不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六)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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