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19-02-26 15:17:0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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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小编整理分享了“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7.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