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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更新时间:2010-07-16 10:20: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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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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