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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更新时间:2010-07-20 10:18: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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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的规定,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在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1.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4)资格预审的方法。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2. 招标公告的内容

  若未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单独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3.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可参照此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 2)对招标人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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