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评标
(二)评标
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独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老师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老师库内的相关老师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老师,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老师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的老师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的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初步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中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的内容和标准上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评审标准,包括以下四方面:
①形式评审标准
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即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等等。
②资格评审标准
如果是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均符合规定。如果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仍按前文所述“资格审查办法”中详细审查标准来进行。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
主要是投标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还有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均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符合有关标准。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其目的是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澄清、说明或补正包括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不正。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经初步评审后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④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与前面和《标准文本》不符,但是和12号部令吻合)
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⑦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⑧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⑩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详细评审方法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详细评审中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上述的四个方面标准具体评分因素如表 所示:
【例4.2.1】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和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例如可设定施工组织设计占25分,项目管理机构占10分,投标报价占60分,其他因素占5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可进一步细分为: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2分,其他因素1分等。对施工方案与基础措施可规定如下的评分标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先进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充分保障11~12分;施工方案先进,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有保障8~10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障6~7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基本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障1~5分。
综合评估法下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2)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对各个投标文件按下式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确定时也可适当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评细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按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标书综合评估得分。
①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②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③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④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公式是:投标人得分=A+B+C+D。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后加以比较,最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5. 评标结果
除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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