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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工程师《相关法规》-6

更新时间:2012-02-20 16:15: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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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管理法$lesson$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是: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编制和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耕地保护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对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下列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对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有()。

  A.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B.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

  C.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土地

  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E.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的土地

  答案: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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