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十

201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十

更新时间:2014-08-14 10:38: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的关于2014年造价工程师相关的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

   课程推荐:精品VIP―网+面强势结合     环球造价工程师案例强化套餐

  相关推荐:2014年造价工程师在线模考   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

   专题推荐:环球网校2014造价师招生简章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培训权威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更多造价工程师信息:

 

编辑推荐:

2014VIP套餐抢报,2013年课件,不过重学

2014年造价工程师免费通关课程

造价工程师考试历年真题汇总(2010-2013)

 环球造价工程师各地区交流群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查询

一级造价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造价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一级造价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