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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师《造价管理》教材下载:1.3

更新时间:2014-08-19 10:37: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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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造价工程师教材在2013年基础上有所修订,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造价师《造价管理》教材”供大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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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通过资格认定或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我国实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

  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进行执业。

  1、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其专业和身体素质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价工程师是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作为工程造价管理者,造价工程师应是具备工程、经济和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

  (2)造价工程师应具备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是指能使用由经验、教育及培训的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

  (3)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人文技能。人文技能是指与人共事的能力和判断力。造价工程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协作精神,善于与业务有关的各方面人员沟通、协作,共同完成对项目目标的控制或管理。

  (4)造价工程师应具备观念技能。观念技能是指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行事。同时,造价工程师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面对机遇与挑战积极进取,勇于开拓的精神。

  (5)造价工程师应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和较好的身体素质是造价工程师适应紧张、繁忙工作的基础。

  2.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又称职业操守,通常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专业人士必须遵从的道德标准和行业规范。

  为提高造价工程师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和提高造价咨询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和颁布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其具体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3)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

  (4)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5)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

  (6)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同时,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8)对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在1996年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立了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文件的陆续颁布与实施,确立了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框架。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图1.3.1所示。

  1.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从1997年的试点考试至今,每年均举行一次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除1999年停考外)。截至2011年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超过12万人。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专业)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由国家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为造价工程师的省级注册、执业活动初审机关,对其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专业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⑤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

  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⑦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3.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1)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年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2)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3)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1)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2)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及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每半天可认定4个学时;

  3)其他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认定的学时。

  5.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价员管理制度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1年修订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指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2)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2.考试科目

  造价员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两个科目需在一次考试期间全部通过,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2)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3)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二)造价员登记、从业及资格管理

  1.造价员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的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可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造价员登记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

  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以下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3)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4)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5)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6)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从业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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