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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师《造价管理》教材下载:5.2

更新时间:2014-08-22 13:54: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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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造价工程师教材在2013年基础上有所修订,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造价师《造价管理》教材”供大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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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工程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项目融资就是指“为项目而融资”,包括新建项目、收购现有项目或对现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等。狭义的项目融资则是指一种有限追索(极端情况下为无追索)的融资活动,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预期现金流量等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和程序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

  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项目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出发点、资金使用的关注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项目融资主要具有项目导向、有限追索、风险分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信用结构多样化、融资成本高、可利用税务优势的特点。

  1.项目导向

  与其他融资过程相比,项目融资主要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预期现金流等来安排融资,而不是以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依据。债权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主要关注的是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新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能够获得的贷款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等都是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以项目为导向,有些对于投资者很难借到的资金可利用项目来安排,有些投资者很难得到的担保条件可通过组织项目融资来实现。因而,采用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一般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比例,根据项目经济强度的状况通常可以为项目提供60%~75%的资本需求量,在某些项目甚至可以做到100%的融资。由于项目导向,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和项目的经济生命期来安排设计,可以比一般商业贷款期限长,有的项目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之久。

  2.有限追索

  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有以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属于项目融资还是属于传统形式融资的重要标志。对于后者,贷款人为项目借款人提供的是完全追索形式的贷款,即贷款人更主要依赖的是借款人自身的资信情况,而不是项目的经济强度I而前者,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有限追索的极端是“无追索”,即融资百分之百地依赖于项目的经济强度,在融资的任何阶段,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项目之外的资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获得这样的融资结构的。

  有限追索融资的实质是由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还不足以支撑一个“无追索”的结构,因而还需要项目的借款人在项目的特定阶段提供一定形式的信用支持。追索的程度则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现金流量的强度和可预测性,项目借款人在这个产业部门中的经验、信誉以及管理能力,借贷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分担方式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通过谈判确定的。就一个具体项目而言,由于在不同阶段项目风险程度及表现形式会发生变化,因而贷款人对“追索”的要求也会随之相应调整。例如,贷款人通常会要求项目借款人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而在项目进入正常生产阶段之后,可以同意只将追索局限于项目资产及项目的现金流量。

  3.风险分担

  项目融资在风险分担方面具有投资风险大、风险种类多的特点,此外,由于建设项目的参与方较多,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合同实现风险的分担。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应该是在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债务的风险责任。在组织项目融资的过程中,项目借款人应该学会如何去识别和分析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自己、贷款人以及其他参与者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及可能性,充分利用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优势,最后设计出对投资者具有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一旦融资结构建立之后,任何一方都要准备承担任何未能预料到的风险。

  4.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项目融资通过对其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帮助投资者(借款人)将贷款安排成为一种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一个公司在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所掌握的资源、所承担的债务、偿债能力、股东在公司里所持有的权益以及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变化趋向。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亦称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是指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即实际借款人)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栏的一种融资形式。最多,这种债务只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

  根据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原则,贷款人对于项目的债务追索权主要被限制在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中,项目投资者(借款人)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而有条件使融资被安排成为一种不需要进入项目投资者(借款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款形式。

  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对于项目投资者的价值在于使得这些公司有可能以有限的财力从事更多的投资,同时将投资的风险分散和限制在更多的项目之中。一个公司在从事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项目投资,或者同时进行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时,这种融资方式的价值就会充分体现出来。大型的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周期都比较长,对于项目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这种项目的贷款安排全部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很有可能造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失衡,超出银行通常所能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并且这种状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获得改善。公司将因此而无法筹措新的资金,影响未来的发展能力。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项目融资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项目融资这一特点的重要性,过去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完全理解和接受。但是,随着国内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公司,特别是以在国际资金市场融资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公司,这一特点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有价值,具有较好的资产负债比的企业,在筹集资金和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方面会有更强的竞争力。

  5.信用结构多样化

  在项目融资中,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的和多样化的,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可以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关键方面。典型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市场方面,可以要求对项目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提供一种长期购买合作为融资的信用支持(这种信用支持所能起到的作用取决于合同的形式和购买者的资信)。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受到国际市场的需求、价格变动的影响很大,能否获得一个稳定的、合乎贷款银行要求的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合同往往成为能否成功组织项目融资的关键。

  (2)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了减少风险,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等。

  (3)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应方在保证供应的同时,在定价上根据项目产品的价格变化设计一定的浮动价格公式,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

  上述这些做法,都可以成为项目融资强有力的信用支持,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融资对投资者(借款人)资信和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6.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比较,项目融资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相对筹资成本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公司融资往往要多出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这必然造成两方面的后果:

  (1)组织项目融资花费的时间要长一些,通常从开始准备到完成整个融资计划需要3~6个月的时间(贷款金额大小和融资结构复杂程度是决定安排融资时间长短的重要因素),有些大型项目融资甚至可以拖上几年的时间。这就要求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足够的耐心和合作精神。

  (2)项目融资的大量前期工作和有限追索性质,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融资方式高。融资成本包括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融资的前期费用与项目的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贷款金额的0.5%~2%,项目规模越小,前期费用所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就越大;项目融资的利息成本一般要高出同等条件公司贷款的0.3%~1.5%,其增加幅度与贷款银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的风险有关,合理的融资结构和较强的合作伙伴在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从而降低较弱合作伙伴的相对融资成本。

  项目融资的这一特点限制了其使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需要分析项目融资的优势之外,也必须考虑项目融资的规模经济效益问题。

  7.可以利用税务优势

  追求充分利用税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的综合收益率和偿债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问题贯穿于项目融资的各个阶段、各个组成部分的设计之中。 所谓充分利用税务优势,是指在项目所在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精心设计的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将所在国政府对投资的税务鼓励政策在项目参与各方中最大限度地加以分配和利用,以此降低筹资成本、提高项目的偿债能力。这些税务政策随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通常包括加速折旧、利息成本、投资优惠以及其他费用的抵税法规等。

  (二)项目融资程序

  从项目投资决策开始,至选择项目融资方式为项目建设筹措资金,一直到最后完成该项目融资为止,项目融资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投资决策分析、融资决策分析、融资结构设计、融资谈判和融资执行。每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如图5.2.1所示。

  1、投资决策分析

  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投资者需要对一个项目进行相当周密的投资决策分析,投资决策分析的结论是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这些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判断,项目的行业、技术和市场分析,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标准内容。一旦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随后首要工作就是确定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结构与将要选择的融资结构和资金来源有着紧密的关系。此外,在很多情况下,项目投资决策也是与项目能否融资以及如何融资密切联系的。投资者在决定项目投资结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项目的产权形式、产品分配形式、债务责任、决策程序、现金流量控制、会计处理和税务结构等方面的内容。投资结构的选择将影响到项目融资的结构和资金来源的选择;反过来,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也会对投资结构的安排作出调整。

  2.融资决策分析

  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投资者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开发筹集资金。项目建设是否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主要取决于项目的贷款数量、时间、融资费用、债务责任分担以及债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决定选择项目融资作为筹资手段,投资者就需要聘请融资顾问,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中的项目融资部门。融资顾问在明确融资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后,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

  3.融资结构设计

  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对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和评估,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和抵押保证结构。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的基础是由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与项目的契约关系和信用保证构成的。项目融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资金结构的设计和选择,必须全面地反映投资者的融资战略要求和考虑。

  4.融资谈判

  在项目融资方案初步确定以后,项目融资进入谈判阶段。首先,融资顾问将选择性地向商业银行或其他一些金融机构发出参加项目融资的建议书,组织银团贷款,并起草项目融资的有关文件。随后,便可以与银行谈判。在谈判中,法律顾问、融资顾问和税务顾问将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及时、灵活地采取有效措施,使谈判沿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方向进行。

  融资谈判不会一蹴而就,在谈判中,要对有关的法律文件作出修改,有时会涉及融资结构或资金来源的调整问题,也有时会对项目的投资结构作出修改,以满足贷款银团的要求。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谈判,最后选定一个既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项目投资人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的融资方案。其中包括选择银行、发出项目融资建议书、组织贷款银团、起草融资法律文件、融资谈判等。

  5.融资执行

  当正式签署了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以后,项目融资就进入执行阶段。在项目建设阶段,贷款银团通常将委派融资顾问为经理人,经常性地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表安排贷款。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贷款银团的经理人将监督项目的试生产(运行)情况,将项目的实际生产成本数据及有关技术指标与融资文件上规定的相应数据与指标对比,确认项目是否已达到了融资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在项目的正常运行阶段,贷款银团的经理人将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投放和部分现金流量。除此之外,贷款银团的经理人也会参与一部分的生产经营决策,并经常帮助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项目融资的方式是指对于某类具有共同特征的投资项目,项目发起人或投资者在进行投融资设计时可以效仿并重复运用的操作方案。传统的项目融资主要包括直接融资、项目公司融资、杠杆租赁融资、设施使用协议融资、产品支付融资等,随着项目融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型项目融资方式,如BOT、PPP、ABS、TOT、 PFI等,这里主要介绍新型融资方式。

  (一)BOT方式

  BOT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包括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发电厂等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实际上BOT是一类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括典型BOT、 BOOT及BOO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BOT方式

  投资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的特许期内经营该公共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获得一定收益,经营期满后将此设施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这是最经典的BOT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BOOT方式

  BOOT (Build- Own - Operate - 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方式与典型 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将项目资产以融资目的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降低,但特许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长。

  3.BOO方式

  BOO (Build - Own - Operate,建设―拥有―运营)方式与前两种形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BOT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BT (Build- Transfer,建设―移交)、BTO (Build - Transfer- 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等。这里简要介绍一下 BT融资形式,所谓BT,是指政府茬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投资建造项目不同的是,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来支付);民营机构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必须出一定的资本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可以由民营机构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兑信用证)来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 BT融资形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

  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资者,其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或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完全没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此种情况实际上应称作“承包商垫资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属于异化B1、,已经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在我国已被禁止。因为它主要只是解决了政府当时缺钱建设基础设施的燃眉之急,并没有实现狭义项目融资所强调的有限追索、提高效率(降低价格)、公平分担风险等。

  (二)PPP方式

  PPP (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融资方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从广义上来讲,PPP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包括传统承包项目、开发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传统承包项目中,民营机构只负责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负责;开发经营项目中,民营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合作开发项目中,私营部门参与项目的融资,与政府共同分享项目的经营收入。PPP融资方式强调政府与民营机构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也正因为民营机构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自身利益,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积极选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服务质量得到提升。PPP强调的是优势的互补、风险的分担和利益的共享。

  PPP与BOT在本质上区别不大,都是通过项目的期望收益进行融资,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当然,PPP与BOT在细节上也有一些差异。例如在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作用。而在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此外,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有取代BOT的趋势。

  PPP方式与BOT方式在各方责任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总的来说,BOT项目中政府与民营企业缺乏恰当的协调机制,导致双方自身目标不同,出现利益冲突,而PPP融资方式中政府与民营部门的关系更加紧密,具体比较见表5.2.1。

  (三)TOT方式

  TOT (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是从BOT方式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具体是指用民营资金购买某个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业)。TOT特别受投资者青睐,在发展中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该模式为政府需要建设大型项目而又资金不足时提供了解决的途径,还为各类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渠道。

  1.TOT的运作程序

  TOT的运作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C或SPV (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或Special Purpose Vehicle,翻译为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或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 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 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步骤。

  (4) 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

  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

  2.TOT方式的特点

  与BOT相比,TOT主要有下列特点:

  (1)从项目融资的角度看,TOT是通过转让已建成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来融资的,而BOT是政府给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的许诺后,由投资者融资新建项目,即TOT是通过已建成项目为其他新项目进行融资,BOT则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

  (2)从具体运作过程看,TOT由于避开了建造过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延期、停建、无法正常运营等),并且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等问题,在项目融资谈判过程中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并且不会威胁国内基础设施的控制权与国家安全。

  (3)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通过TOT吸引国外或民间投资者购买现有的资产,将从两个方面进一步缓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通过经营权的转让,得到一部分外资或民营资本,可用于偿还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承担的债务,也可作为当前迫切需要建设而又难以吸引外资或民营资本的项目;转让经营权后,可大量减少基础设施运营的财政补贴支出。

  (4)从投资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尽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资者先要投入资金建设,并要设计合理的信用保证结构,花费时间很长,承担风险大;采用 TOT,投资者购买的是正在运营的资产和对资产的经营权,资产收益具有确定性,也不需要太复杂的信用保证结构。

  (四)ABS方式

  ABS (Asset - Backed Securitization,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资产变现方式,它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1.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该机构可以是一个信托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该机构应能够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的f言用等级(AAA或AA级),由于SPV是进行ABS融资的载体,成功组建SPV是ABS能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2) SPV与项目结合。即SPV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一般来说,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就可以进行ABS融资。拥有这种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所代表的资产,是ABS融资方式的物质基础。在进行ABS融资时,一般应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项目资产。而SPV与这些项目的结合,就是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V,转让的目的在于将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割断。这样SPV进行ABS方式融资时,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无关。

  (3)进行信用增级。利用信用增级手段使该组资产获得预期的信用等级。为此,就要调整项目资产现有的财务结构,使项目融资债券达到投资级水平,达到SPV关于承包 ABS债券的条件要求。SPV通过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升级,之后委托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确定ABS债券的资信等级。

  (4) SPV发行债券。SPV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经过SPV通过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5) SPV偿债。由于项目原始收益人已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权利让渡给SPV,因此,SPV就能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量,清偿其在国际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上所发行债券的本息。

  2.BOT方式与ABS方式的比较

  具体而言,ABS与BOT融资方式在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适用范围、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融资方式、风险分散度、融资成本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BOT融资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在特许期经营结束之后,所有权及与经营权将会移交给政府}在ABS融资方式中,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所有权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转至 SPV,而经营权与决策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债券到期后,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还本付息并支付各类费用之后,项目的所有权重新回到原始权益人手中。

  (2)适用范围。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包括国防项目在内的敏感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在ABS融资方式中,虽在债券存续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归SPV所有,但是资产的运营与决策权仍然归属原始权益人,SPV不参与运营,不必担心外商或私营机构控制,因此应用更加广泛。

  (3)资金来源。BOT与ABS融资方式的资金来源主要都是民间资本,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是外资,如项目发起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但ABS方式强调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这一方式筹集资金,这是ABS方式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一个较大的区别。 (4)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BOT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负面效应,如掠夺性经营、国家税收流失及国家承担价格、外汇等多种风险,ABS则较少出现上述问题。

  (5)风险分散度。BOT风险主要由政府、投资者/经营者、贷款机构承担;ABS则由众多的投资者承担,而且债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

  (6)融资成本。BOT过程复杂、牵涉面广、融资成本因中间环节多而增加;ABS则只涉及原始权益人、SPV、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担保等,过程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

  (五)PFI方式

  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运营期结束时,私营企业应将所运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PFI融资方式具有使用领域广泛、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建设效率等特点。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有效转移政府 财政风险、提高公共项目的投资效率、增加私营部门的投资机会。

  PFI是一种强调私营企业在融资中主动性与主导性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以不同于传统的由其自身负责提供公共项目产出的方式,而是采取促进私营企业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公共项目产出方式。通过PFI方式,政府与私营企业进行合作,由私营企业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私营企业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私营企业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

  1.F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在英国的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典型模式,即经济上自立的项目、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与合资经营项目。

  11)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以这种方式实施的PFI项目,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时,政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营企业通过项目的服务向最终使用者收费,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其中,公共部门不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费用,但是私营企业可以在政府的特许下,通过适当调整对使用者的收费来补偿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模式下,’公共部门对项目的作用是有限的,也许仅仅是承担项目最初的计划或按照法定程序帮助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和按照法律进行管理。

  (2)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这种项目的特点在于,私营企业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过私营企业服务提供者向公共部门收费来补偿,这样的项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资兴建的监狱、医院和交通线路等。

  (3)合资经营项目。这种形式的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为了使项目成为一个真正的PFI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2.PFI的优点

  PFI与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门要么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要么充当实施项目的基本的法定授权控制者,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与买断经营也有所不同,买断经营方式中的私营企业受政府的制约较小,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私营企业既是资本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PFI在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PFI项目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特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PFI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1) PFI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在学校、医院、监狱等公共项目上也有广泛的应用。

  (2)推行PFI方式,能够广泛吸引经济领域的私营企业或非官方投资者,参与公共物品的产出,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产出水平。

  (3)吸引私营企业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项目的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时也使政府摆脱了受到长期困扰的政府项目低效率的压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社会发展更加急需的项目建设。

  (4) 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也是PFI方式的最大的优势。在英国的实践中,被认为是政府获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设施的重要工具,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3.PFI方式与BOT方式的比较

  PFI与BOT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一些细节上仍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适用领域、合同类型、承担风险、合同期满处理方式等方面。

  (1)适用领域。BOT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如机场、港口、电厂、公路、自来水厂等,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PFI方式的应用面更广,除上述项目之外,一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监狱等)同样可以采用PFI融资方式。

  (2)合同类型。两种融资方式中,政府与私营部门签署的合同类型不尽相同,BOT项目的合同类型是特许经营合同,而PFI项目中签署的是服务合同,PFI项目的合同中一般会对设施的管理、维护提出特殊要求。

  (3)承担风险。BOT项目中,私营企业不参与项目设计,因此设计风险由政府承担,而PFI项目由于私营企业参与项目设计,需要其承担设计风险。

  (4)合同期满处理方式。BOT项目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必须无偿交给政府管理及运营,而PFI项目的服务合同中往往规定,如果私营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保持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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