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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师《案例分析》教材第五章案例十一

更新时间:2014-08-29 10:03: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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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造价工程师教材在2013年基础上有所修订,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造价师《案例分析》教材”供大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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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含税费)o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9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5-9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人材机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人工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人材机费用为6000元。

  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励(或罚款)金额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35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直接费的25%(其中:规费和税金为9.8%)。

  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该案例以实际工程网络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若干事件为背景,考核对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利用网络分析法处理工期索赔、工期奖罚的方法。除此之外,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的简化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人材机费用,然后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处理成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并给出其中的规费和税金率。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一④一⑥―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0 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金额为:[ 42-( 38+3)]×5000=5000(元)

  问题3:

  解: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 10×60 +40000)×(1+25%)+15 ×35×(1+9. 8%)=51326.45(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60+12000+3000)×(1+25%)=2100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1326. 45+21000=7232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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