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国有企业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全资子企业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的控股子企业B公司。由A公司委托某资产评估机构对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双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1)本次资产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2)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A公司的股权价值,其中应当包括资产基础法。(3)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另外,A公司拟处置其存货中的房产,希望使用该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处置房产的定价依据。为兼顾A公司处置房产的需要,A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补充约定: A公司可以使用该报告作为处置相关房产的定价依据。
(1)由A公司作为该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是否恰当?为什么?
(2)该项目评估委托合同中关于评估方法的约定是否恰当?为什么?
(3)该项目评估委托合同中关于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约定是否恰当?为什么?
(4)A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补充约定“A公司可以使用该报告作为处置相关房产的定价依据”是否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