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摘要】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学习效果,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进行讲解,小编认为学好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基础很重要,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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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诉讼,使之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诉讼尚未裁决之前,对于被告者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对于原告来说,则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资产。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作为当事人一方,仲裁的结果在仲裁决定公布以前是不确定的,会构成一项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或者潜在资产。
二、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在企业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常常承担连带责任。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因担保义务而承担的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②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③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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