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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年度报告

更新时间:2015-09-06 17:16: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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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学习效果,整理并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年度报告”,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年度报告”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编辑推荐: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章节知识点汇总

   年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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