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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