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9-01-14 09:06:2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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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7日至8日举行,为了让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点,环球网校编辑特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本文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掌握好每一个知识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为规避"二套房"限制,假离婚、假转让第一套房。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小李和小王达成协议,小李销售货物给小王,小王需要付款100 万,交定金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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