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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9-01-14 09:06: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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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7日至8日举行,为了让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点,环球网校编辑特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本文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掌握好每一个知识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为规避"二套房"限制,假离婚、假转让第一套房。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小李和小王达成协议,小李销售货物给小王,小王需要付款100 万,交定金30 万。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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