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07 13:25:3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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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大考生开始备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可以结合每日一练来复习。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一)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具体内容如表 2-30 所示
表 2-30 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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