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9-07-15 14:06:1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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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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