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4)
更新时间:2025-01-20 15:11:20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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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4)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4)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一章 总论
考点19 行政裁决(2024增加)★
| 行政裁决所涉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
| 对行政裁决不服,既可以就裁决所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申请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裁决所涉纠纷。但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不能复议或诉讼。 |
考点20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024年重大调整)★★
|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 |||
| 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
| 一个上级 | 各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级)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 (1)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等实 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 (1)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
| “自己反省” | 国务院部门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 省级人民政府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 ||
考点20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 前提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
| 时间 | (1)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内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
| 形式 |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费用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 |
考点21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 主决定 | 决定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 从决定 |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考点22 行政诉讼的原则★★
|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 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或称合理性问题 |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
| 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 一般情况下,不得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
考点23 行政诉讼的管辖★★★
| 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行为,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24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 判决类型 | 适用情形 |
| 判决驳回 |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判决撤销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 |
| 判决履行 |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 判决变更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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