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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25-02-02 07:5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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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知识点涉及借款合同等,供考生参考。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99  借款合同★★★

区别 自然人之间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合同性质 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金融机构
之间
合同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性质 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利息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
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 本金
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 本金+利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权利
义务
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利息 预先扣除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之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延迟还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支付期限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链接】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规定。
民间
借贷
利息 没有约定 视为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视为不支付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由人民法院确定利息
利率 X≤24% 有效
24%<X≤36% 法院不保护,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反对
X>36% 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
复利计息 X≤24% 有效
X>24% 超过部分无效,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支付利息上限:最初借款本金×24%×借款年限
逾期利率 借期利率、逾期利率
均未约定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适用)
约定了借期利率
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借款利率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种,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应≤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00  租赁合同★★★

租赁
期限
最长期限 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续租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书面
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无法确定租赁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未续租但实际履行
孳息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
义务
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约定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金支付 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一并支付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提示】但凡所有转让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合同
解除
承租人解除权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101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效力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一般情况 无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或批准 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 超过部分无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 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般情况 有效
约定以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 无效
约定但已经实际履行 有效
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 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
履行顺序:合法占有→登记→合同成立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租赁 通知 1)出租人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考点102  融资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两个合同 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书面、要式)
权利义务 标的物交付 出卖人应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出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维修义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承担
【注意】租赁合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风险与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标的物
所有权
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期间届满 有约定的 按约定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合同解除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考点103  保证合同★★★

保证人 国家机关 一般情况下 ×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
企业法人 一般情况下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授权
无授权或超越授权 ×
保证合同 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
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债务人
后保证人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必须明确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注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之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共同保证
(人保+
人保)
按份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
③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变更 主体
变更
债权人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
变更
数量、价款等 经保证人同意 按变更后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 减轻债务的:按变更后
加重债务的:按变更前(避重就轻原则)
履行期限 经保证人同意 按变更后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 原期限
借新贷
偿还旧贷
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共同担保
(人保+物保)
共同担保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物可人)
【注意】区分物是由谁提供担保的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
长度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注意】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年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诉讼时效
(3Y)
起算点 一般情况下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一般保证 起算点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起算点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区分】连带责任保证VS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注意】连带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方式上同样可能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共同保证人同样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直接选择要求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区分】共同保证和共同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实现债权顺序 承担责任后的追偿
共同保证
(人保+人保)
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 不分先后 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共同担保
(人保+物保)
债务人提供物保+保证人 先物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保+保证人 不分先后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提示】 “履行义务一方”,具体是哪方当事人,一定要具体分析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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