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号中级经济法答案:简答题
2025年会计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9月6日第一场已更新,本文主要分享中级经济法-简答题,供考生核对答案,预估分数,预祝考生取得好成绩。
一、9.6中级经济法真题
简答题
1、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居住用商品房,按约定对该套住房分别享有60%、30%、10%的份额。三人对物业费用和其他费用分摊及共有份额处分事项均未做特别约定。
2025年2月1日,该套住房的窗户被大风刮落砸伤路人赵某。因李某和王某出差在外,张某向赵某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之后张某请求李某、王某各分担4000元,李某、王某以分担不公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2025年4月1日,张某电话通知李某和王某,其拟将自己对该套住房的60%份额以30万元转让给周某,付款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李某、王某均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后再答复是否购买。2025年4月10日,张某与周某签订转让该份额的合同。4月13日,周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现金。4月14日,李某和王某均向张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份额,且互不相让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以李某、王某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购买。李某、王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赵某的医疗费,李某和王某应该各自承担多少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占份额30%,张某占份额10%,李某承担12000x30%=3600元,王某承担12000x10%=1200元。根据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对于张某转让的共有份额,李某和王某协商不成,应如何购买?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和王某按照3:1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规定,2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李某、王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王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2、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乙成立于2020年3月6日,注册资本和税后利润都是3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额1600万元,甲公司和张某分别持股乙公司90%、10%股权。甲乙公司章程对合并事宜未做特别规定。
2025年5月9日,乙公司股东会提取法定公积金200万元,股东分红280万元。
2025年6月3日,甲乙公司签订了合并协议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7月3日,乙公司将合并事宜通知张某,张某以合并未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为由提出异议。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解散但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了登记。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股东会决定,提取法定公积金2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题目中,即使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也可以继续提取,提取比例是税后利润的10%。
(2)乙公司与甲公司合并事宜未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3)乙公司解散后未清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除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都应该经过清算。题目中,乙公司是因为合并而解散,无需清算。
3、2024年1月1日,赵某、钱某和孙某使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的身份,分别在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赵某和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投保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儿子。
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遂通知李某,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公司。4月10日,赵某与李某领离婚证。4月12日,赵某持批注后的保单赴甲公司办理了变更身故受益人的手续。后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身故受益人的变更自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自3月5日生效。
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其妻子同某商量后在保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由同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领取保险金条件钱某的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甲公司认为钱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日,孙某的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6月5日,孙某因与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的女儿持保险单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拒,孙某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变更生效日期是哪一天?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赵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变更生效日期是3月5日。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公司认为钱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认为钱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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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
2025年10月31日,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什么时候查分,建议考生可填写文章上方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5年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证书领取时间,助您顺利拿到证书。点击查看>>2025年各地区中级会计成绩查询时间及成绩查询入口汇总。
8.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和书面报告。
三、2025年中级会计合格标准
中级会计考试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具体各科目合格标准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
《经济法》满分100分,及格线60分
《财务管理》满分100分,及格线60分
四、2025年中级会计考后成绩复核
1.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2.成绩复核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成绩复核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向考生出示试卷、答卷、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绩复核完毕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开放成绩复核结果查询,查询期为30日,逾期无法查询。
五、2025年中级会计成绩有效期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六、2025年中级会计证书领取
中级会计证书一般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左右陆续发放,不同地区的中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有所差异,具体领取时间要根据当地财政局发布通知为准。
2025年中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预计集中在2月份,考生可以参考2024年中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最早从1月23日开始,各地集中在2月份发放。
领取方式分为邮寄领取和现场领取两种方式:1.邮寄领取。考生自愿选择邮寄领取方式,邮寄费用需要根据各地具体通知为主。2.现场领取。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考点所在的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发证地点领取证书。
考生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考生本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领证书委托书》。《代领证书委托书》包含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委托事项等内容,委托双方须在委托书上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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