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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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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含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一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 )。(2006年)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B

  【例题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 )元。(2002年)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答案】D

  【例题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最低数额为( )元。(2004年)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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