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的终止(二)
更新时间:2010-02-08 1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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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2003年)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四、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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