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2)
五、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2007年)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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