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6)
更新时间:2010-05-28 0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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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给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兑,根据规定,签发支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为出票日起10日,假设C在10日提示付款,A应该付款。如果超过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要求A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另外,假设c在出票日后6个月内没有提示付款的,则C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其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总结表格
|
|
行使对象 |
起算日 |
时效 |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
3个月 |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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