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辅导:金融资产(14)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一)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否则,汇票无效。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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