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9)
三、破产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答案:×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肯定无效,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可以撤销。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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