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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6)

更新时间:2010-10-20 09:05: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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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006年)

  答案:√

  3、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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