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印花税法律制度(1)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解释:(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例题】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2008年)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其中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征税范围
1、合同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提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其他凭证
提示1: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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