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0)
三、背书
1、记载事项
举例:A向B出票,B可以背书转让给c,在B向C做背书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签章
背书必须附有B的签章,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时,背书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C的名称)
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例题3】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003年)
答案:√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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