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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2)

更新时间:2011-03-03 09:38: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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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票承兑 $lesson$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理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假设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兑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银行仍要对D承担票据责任。但是D丧失对前手背书人B和c的追索权。

  【例题】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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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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