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 之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16)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不能准确确定的,以税务机关折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BCD
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测试资源税关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3•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提示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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