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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辅导:证券发行复习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1-09-01 09:59: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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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提示: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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