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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五章节(2)

更新时间:2011-10-20 09:29: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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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lesson$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的标准也称破产的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产,还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二、破产申请

  1、债务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提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例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严有管辖权的是( )。

  A、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题2】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例题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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