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4)
四、借款合同$lesson$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利息80万元,B银行在发放借款时将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业取得的该贷款应该按照920万元来计算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例题】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2004年)
答案:×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l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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