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增值税法主要内容(2)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lesson$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 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 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外购的各项货物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
A、用于个人消费
B、用于投资
C、用于集体福利
D、用于建造厂房
答案:ACD
【例题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
答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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