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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增值税法主要内容(2)

更新时间:2011-12-01 08:52: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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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lesson$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 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 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外购的各项货物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

  A、用于个人消费

  B、用于投资

  C、用于集体福利

  D、用于建造厂房

  答案:ACD

  【例题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

  答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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