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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实务 预习辅导:第十一章节(6)

更新时间:2011-12-06 09:45: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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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lesson$

  债务转为资本,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营业外支出)。

  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5】2006年7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乙公司以其普通股偿还债务,假定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0 000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为2.5元。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000元。股票登记手续已于2006年8月9日办理完毕,甲公司对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第一,计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股票的公允价值 50 000(2万×2.5)

  减:股票的面值总额 20 000

  应计入资本公积 30 000

  第二,计算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账面价值 60 000

  股票的公允价值 50 000

  债务重组利得 10 000

  第三,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60 000

  贷:股本 2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万-5万) 10000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第一,计算债务重组损失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60000

  减:所转股权的公允价值 50000

  差额 10000

  减:已计提坏账准备 2 000

  债务重组损失 8 000

  第二,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坏账准备 2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 000

  贷:应收账款 60 000

  三、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lesson$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P279)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2007年综合体)。

  【教材例题】甲公司欠缴税款35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查封了其一处业务楼,准备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乙公司闻讯后,以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由,对税务机关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分析在该案例中,应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乙公司以房产抵押作为合同担保之间的关系。

  解析:在该案中要正确地处理税务机关征税与财产抵押的关系,必须看是甲公司欠税在前,还是该房产设定抵押在前。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甲公司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前,则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查封甲公司的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财产抵押后,则应保障债权人(乙公司)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查封该房产的决定应予以撤销。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1】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后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执行。( )(2006年)

  答案:×

  【例题2】下列项目中,可以实行税款优先原则的有( )。

  A、对于法律上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该无担保债权

  B、当纳税人发生的欠税在前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时,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税,同时被工商局处以罚款时,税款优先于罚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优先原则。A选项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并不是说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P279)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教材例题1】甲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对该企业账簿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账户上确实无钱可付,但甲企业放弃了乙企业应付的一笔刚刚到期的20万元货款。经了解,乙企业完全有偿债能力。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

  【教材例题2】前例中,如果乙企业欠付的货款早已到期,而甲企业从未向乙企业追讨过欠款,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替甲企业行使该债权,向乙企业追要这笔货款(代位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对欠缴税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后,可以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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