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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七章节(3)

更新时间:2011-12-12 11:27: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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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票据行为的代理$lesson$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和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例:A向B出票,B背书给C,C委托D收款,根据规定,C应作出“委托收款”背书,由此形成的是票据代理关系。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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