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七章节(11)
4、任意禁止背书$lesson$
(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例题3】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003年)
答案:√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背书转让给D,D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该汇票从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从实质上是不连续的,银行不能对D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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