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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八章节(9)

更新时间:2012-02-08 09:32: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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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lesson$

  1、申报实体条件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提示: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为最常见、最典型。具体表现: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提示: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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