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

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

更新时间:2012-02-29 09:4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lesson$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

  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代表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职能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

  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①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②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③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④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⑤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3)社会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12会计职称考试VIP无忧退费班限额报名中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分析

    2012年会计职称辅导招生简章

    现报名辅导套餐可享六折优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