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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国有资产法律制度(4)

更新时间:2012-02-29 09:50: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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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lesson$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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