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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6)

更新时间:2012-03-30 09:16: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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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lesson$

  (一)资源税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2)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例题】下列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某煤矿对外销售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D、某铁矿山自产自用的铁矿石,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选项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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