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上市公司的收购(1)
一、上市公司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提示:《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额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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