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
1、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示: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对违约责任又没有明确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的补救措施有( )。
A、修理 B、减少价款 C、退货 D、更换
答案:ABCD
【例题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给乙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乙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要求另行赔偿损失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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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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