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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二章(5)

更新时间:2012-08-13 09:09: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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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例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四、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知识点(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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