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二章(11)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09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月特惠 VIP精品套餐赠送100元学习卡 数量有限 欲报从速
【考前分析】
最新资讯
- 2026年中级会计9月5日开考,这份备考资料包值得你拥有!2025-12-03
- 2026中级会计《财务管理》速记口诀50条2025-11-28
-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速记口诀50条 ,26年备考必背!2025-11-27
- 中级会计财务管理重点章节:分值占比+提分攻略(附避坑指南)2025-11-26
-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高频考点+分值分布2025-11-26
- 中级会计实务重点章节汇总:分值占比+核心考点+备考攻略2025-11-26
- 2026中级会计实务重点章节汇总:分值占比+核心考点+备考攻略2025-11-25
- 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什么时候出2025-11-23
- 2026年中级会计师三科重要考点,照着学就对了!2025-11-20
- 中级会计《经济法》关于“清算”的重要考点汇总202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