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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三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2-08-25 09:11: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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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的资格限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精神病人王某

  答案:ABCD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合伙人之间意见不和,甲私自运走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并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此时,合伙企业不能主张甲与善意第三人丁的合同无效,合伙企业只能向甲追讨。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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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2008年)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3、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性禁止规定)。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相对性禁止规定)。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提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注意,此处是法定的限制,选项C是错误的;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选项D的说法错误。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规定)。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性禁止规定)。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例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八)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9年)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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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

  答案:√

  (十)退伙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释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情形归类总结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作为合伙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

  5、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例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C.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退伙的效果。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6、退伙结算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③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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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例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提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例题】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B

  (二)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7年)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例题】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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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是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故A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经给出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信息,因此,C项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D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四)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六)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后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例题2】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

  (2)《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

  (4)《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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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2008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知识点总结】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白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曰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是(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B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例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企业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3000元。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8年)

  A、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B、先缴纳税款,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C、先支付清算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缴纳税款

  答案:D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表: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企业偿债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事务管理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份额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当然继承
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财产
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竞业禁止;财产出质;对外转让份额不自由
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自由;有限合伙人竞业自由;有限合伙人出质自由;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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