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五章第四节
第四节 合同履行
一、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一般规则
1、履行主体(一般为合同当事人)
2、履行标的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行为,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依其约定。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通常包括运送费、包装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7、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8、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二)合同条款规则
1、规则适用程序
合同生效后,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一些条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基本规则是: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条款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条款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条款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条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条款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条款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前分析】
(三)价格条款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
正常履行规则 |
逾期交货的 |
逾期付款的 |
|
价格上涨时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原价格 |
执行新价格 |
|
价格下降时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新价格 |
执行原价格 |
(四)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一)概念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二)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时收货后付款,是由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考前分析】
四、保全措施
(一)概念
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举例】
假设,甲乙企业之间,乙欠甲到期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和丙企业之间,丙欠乙到期货款100万元。正常的状态应当是乙积极向丙追偿债权,收回货款积极向甲清偿债务。但若出现债务人乙怠于(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丙 (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甲债权实现时,根据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甲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的权利。此为代位权。
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提示】
第一,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此类债权,债务人即便是怠于行使,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举例】
下岗工人李某向邻居刘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李某对自己的到期失业救济金怠于领取,则刘某不能对该救济金行使代位权,因为李某的失业救济金是专属于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
第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
第五,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五,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 后到期的7 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 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A.乙对丁的7 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 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 000债权
D.乙对丙的5 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二)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考前分析】
【举例】
假设,甲乙企业之间,乙欠甲到期货款100万元;正常状态,乙应积极偿还到期货款。但是乙不仅不积极偿还欠甲的货款,反而积极处分财产(表现为可能是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等等),因此势必造成甲的债权存在不能收回的后果,若出现乙不积极偿债,反而积极处理财产的情形,债权人甲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通过法院撤销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提示】
第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区分合同效力中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该撤销权是甲当事人因对自己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撤销自己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地撤销权。
两个撤销权不同之比较
|
事项 |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
保全措施的撤销权 |
|
权利人不同 |
合同当事人 |
债权人 |
|
客观状态不同 |
本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债务人欠债不还 |
|
行为内容不同 |
撤销本合同 |
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交易 |
|
行使期限不同 |
1年内 |
1年内;5年内 |
区分代位权和撤销权
|
事项 |
代位权 |
撤销权 |
|
适用条件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债务人积极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低价转让财产且第三人知道。 |
|
主债权状态 |
到期 |
到期,;或不到期 |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
管辖法院 |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
费用承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欠S公司100万元劳务费,一直未支付。甲公司的下列行为给S公司造成损害,S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的有( )。
A.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到期货款20万
B.甲公司无偿转让其运输汽车2辆,价值40万元
C.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生产设备,受让人丙企业知道甲公司欠债不还的情形
D.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原材料一批,价值20万元,受让人丁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欠债不还的情形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以受让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受让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所以D选项不能撤销。同时在学习中还有注意区分合同效力中的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规定;两个撤销权不能混肴。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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